合理使用原則
使用本館圖書資源時(含書刊影印、視聽資料與電子資源使用),請確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,在「合理使用」範圍內從事重製(影印、列印、掃描、複製等),且每人以一份為限。
合理使用原則(依著作權法第65條):
(1)使用之目的和性質,包括使用方式是否具商業目的,或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:以「非營利」為目的進行重製,如個人學術研究、教學等。
(2)著作的性質:作品之性質屬事實性或虛構性?有無發表?
(3)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:建議影印書籍的5%至10%。
(4)使用方式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造成的影響:對於著作權人影響不大。
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法律責任
侵害著作權的行為,可能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。舉凡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,有違反著作權法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,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,即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。以下分別就民事或刑事責任做說明。
民事責任: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。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,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。
刑事責任:可分為侵害「重製權」、「改作權」、「公開傳輸權」、「姓名表示權」等項目,若遭判刑確定,可能會留下前科等負面的影響,民眾應特別留心著作權的問題,以免因小失大。
- 所謂重製,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,是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行為。而依同法第91條規定,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- 所謂改作,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,是指以原來的著作為基礎,另為創作的權利。例如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或是拍攝影片等等。因此依同法第92條規定,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- 所謂公開傳輸,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,是指例如利用網路傳輸或是供人下載著作的行為。因此依同法第92條規定,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圖書資料合理使用說明
資料類型 | 注意事項 |
圖書 |
使用圖書資源時,請確實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,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從事重製(影印、列印、掃描、複製等)行為,且不得大量複製散播。 圖書館常見「請尊重著作權.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」的標示,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?(連結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) |
期刊 |
為提供個人研究之要求,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,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,且不得大量複製散播。 |
學位論文 |
下載本校學位論文之全文資料,請勿於網路公開傳佈或於公開網站上提供下載,並請遵守著作權之相關規定。 |
教師指定參考書 |
使用教師指定參考書,請確實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,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從事重製(影印、列印、掃描、複製等)行為,且不得大量複製散播。 |
視聽資料 |
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,不得有非法複製、傳輸、剪輯或其它任何觸犯著作權法規定之事宜,亦不得有營私謀利公開播放等違法行為,若經發現,應由讀者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。 |
電子資源合理使用說明
本館網站所列資料庫或電子期刊,多屬本校訂購之付費資料庫,並與出版商簽訂使用合約。
根據合約規定之使用通則,使用者於使用資料庫或電子期刊時,務必遵守。
若有重大違規情事,將損及全校師生使用權益,違規個人也必須負全部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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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擅自變更電子資源使用設定,致使他人無法正常使用。
4.以查詢所得資料從事商業行為或供公眾流通下載等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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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涉及違反相關規定而經查證屬實者,圖書館將依本校法規移送相關單位議處;其行為若涉及不法情事者,須自負法律責任。